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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4:22: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一些私家车车主也选择在空闲时间兼职跑网约车。若车主在载完客后回家,在家中停车场停车时发生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
张鹏义是山东青岛某地的居民,常在空闲时间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
2021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鹏义像往常一样外出跑网约车。次日凌晨1点多,张鹏义送最后一名乘客到达目的地后便打算收工,遂驾驶车辆回家。行至自家小区地下车库时,张鹏义驾驶的车辆与邻居小刘的车辆相撞。经认定,张鹏义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张鹏义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邻居小刘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乙保险公司向小刘理赔车辆维修费用13万余元,后小刘向乙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遂将张鹏义及甲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乙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3万余元及利息。
对此,甲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当晚,张鹏义外出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因此,针对乙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甲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鹏义认为,他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正在停车场,车上仅有他一人,并未载有乘客,且车辆登记状态为非营运车辆。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承担。
对于甲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甲保险公司与张鹏义持不同意见。那么,甲保险公司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会作何判决?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保险法》中作了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张鹏义将私家车由“家用”性质改为“营运”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鹏义未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面临被拒绝理赔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约车平台订单记录显示,张鹏义当晚7点开始从事网约车运营,次日凌晨1点26分回家时,在小区车库发生交通事故,其回家过程是完成网约车运营之后必然产生的行为,因此应视为网约车业务的延续,而非完全基于家庭自用。
因此,张鹏义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且未提前告知甲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车辆危险程度明显高于家庭自用,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定,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由张鹏义承担,即张鹏义应向乙保险公司赔偿12.8万余元。
通过阅读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改变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相关情况。小冠在此提醒广大私家车车主,若您想要兼职网约车运营,一定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相关事宜,及时变更合同内容并缴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