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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17:20: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未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若认罪认罚后认为量刑过重,再委托律师还来得及吗?律师能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刑罚吗?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2017年8月,启帆公司以自行开发的App软件为平台,在网络中以社交等方式为掩护,通过许以高额回报,诱导不特定公众购买该平台会员、投资该平台虚拟商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本案的当事人林志涛当时正担任平台上一家虚拟公司的CEO,他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邀请不特定公众加入虚拟公司,帮助启帆公司吸收资金,从中领取报酬并按比例获得提成。
本案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2020年8月8日,林志涛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投案自首时,林志涛并未委托律师,他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院提出的判处林志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量刑建议,并退赔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60万元。其后,林志涛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决定委托专业律师为他辩护。
在此,小冠需要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承担相应的经费并且在法院和看守所的要求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服务、程序选择、案件处理意见等帮助,而不需要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或者所涉的案件类型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障,被追诉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能够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然而在本案中,律师在与林志涛面谈时了解到,林志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虽然有值班律师在场,但值班律师在整个过程中未发表任何意见,甚至没有告知林志涛其值班律师的身份。
因此,本案律师认为,值班律师仅在形式上参与认罪认罚,导致林志涛未能全面了解其认可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间的关系,未全面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其在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与集资参与人数这一关键事实上,仍未与检察机关真正达成一致。
此外,本案律师仔细查阅了与案件相关的《审计报告》,发现作为《审计报告》制作依据的审计底稿真实性存疑。
在一审庭审中,律师着重陈述了对《审计报告》的质证意见,指出依照该数据制作的《审计报告》认定的集资数额虚高,参与人数过多,不能据此认为林志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余万。在此基础上,律师又将值班律师在林志涛认罪认罚时,未发挥实质作用的事实向法庭言明,适时提出对林志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林志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为其辩护,以争取从轻处罚。律师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介入案件,仍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辩护方案,进行罪轻辩护,甚至是无罪辩护。当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对当事人越有利。若您遇到刑事法律问题,一定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