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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看冬奥会买房无法按约定供暖,冠领律师成功帮助买主拿回购房款

2022-11-25 17:51:0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李先生一直在北京海淀区居住生活。2021年春天时,为了可以在2022年春节带着孙子一起到张家口连过年带看冬奥会,李先生决定在河北张家口市买一套房子。经过一番考察,他相中了位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预计在2021年10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该合同第十四条是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正常运行的承诺,包括暖气设施都应在该商品房交付之前完成安装调试,能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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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的是,2021年底,李先生正和家人安排春节去张家口过年的相关事宜时,突然被至诚公司告知暖气设施无法在约定交付时间之前建设完毕。李先生一听就生气了,张家口冬天这么冷,没有暖气怎么能带小孩子过去居住呢?既然没法住,那买这房子也没意义了,于是李先生跟至诚公司提出退房退款,但是至诚公司只是口头答应,却迟迟不退款,李先生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李冠松律师负责此案。接受委托后,李冠松律师代理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先生与至诚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根据李先生一方与被告销售人员、总经理的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28日就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至诚公司亦同意退还购房款。因此,对原告主张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李先生要求被告志诚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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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由于合同解除后至诚公司未及时退还首付款,给李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至诚公司与李先生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判决至诚公司退还李先生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此,冠领律师代理李先生维权获得成功。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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