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8789-888

子女结婚,如何定性父母为其买的房?

2022-11-23 17:51: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杨林与黄娜于201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年育有一子。两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杨林与黄娜自2017年10月18日开始分居。在两个已经相看生厌的人之间,距离不会产生美,此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3月16日,杨林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与黄娜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

破裂2.png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林与黄娜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8年10月18日开始分居至今已经满两年,且黄娜在法庭辩论阶段也明确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杨林请求与黄娜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诉争的两套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婚后买的房,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一套房产是由黄娜父母全额购买,明确约定该房产属于黄娜,也登记在了黄娜名下。而另一套房产是由黄娜的父母出资首付款30万元以及装修款5万元购买,这套房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黄娜、杨林,并由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这两套房产,杨林都可以分割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全额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当子女面临离婚时,对于该房产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将推定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落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明确约定为黄娜的个人财产的房产,杨林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而另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黄娜名下的房产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杨林请求分割于法无据。另一套房产因无明确约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屋由黄娜及其父母居住,银行的按揭贷款人也是黄娜,法院判决该房屋由黄娜获得,并综合该房产的升值率、共同还贷金额等,酌定黄娜支付给杨林补偿款30万元。

  由此不难看出,婚后一方父母要给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最稳妥的做法是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是赠与,约定清楚是只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那么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就出资购买了房屋,当子女离婚时,司法实践中将如何分割呢?还需要分情况判断: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该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则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若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若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若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上一篇:【委托公告】近日冠领律师代理多起刑事纠纷案 下一篇:对方状告著作权侵权,冠领律师案外调查,反让其成为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