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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阳台,交房时却没了!怎么办?

2022-07-27 17:17:3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房价居高不下,开发商承诺的“赠送面积”就变得极为吸睛,小李就因某开发商承诺赠送“大阳台”,而与其签订了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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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5岁的小李攒了一年钱,打算买个单身公寓,结束租房生活。在售房广告中,她看到某开发商承诺赠送“大阳台”,这对小李来说简直是“会心一击”,精准拿捏了她的喜好。

  于是她来到售楼处,在置业顾问的陪同下,参观了样板房,并着重看了一下样板房的阳台。在商讨购买房屋的楼层、房型等问题时,置业顾问又拿出了楼层、房屋平面示意图,小李确认该房屋带有阳台标志,且标明该部分为赠送面积后,便缴纳5000元购房定金。

  两天后,小李重回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首付款25万元,约定剩余购房款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子于2021年5月18日交付。

  时间陡然而逝,转眼间,到了小李收房的日子。然而,此时她才发现购买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这直接打乱了她的装修规划。极为失望的小李拒绝收房,也拒绝提交办理贷款手续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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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想,开发商竟把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剩余房款。小李认为开发商是在倒打一耙,明明是房屋货不对板,自己才拒绝收房的。因此,她反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首付款。

  那么,小李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不仅口头承诺有大阳台,而且拿出平面图指出了阳台的具体位置,这足以使小李相信交付的房屋是带有阳台的,而小李也正是因为“阳台”才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说,可以推定小李购买该房屋与赠送的阳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实际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小李购房时的需要,此时她拒绝接受房屋就具有合理性。鉴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开发商违约所致,故小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求,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责令开发商退还小李已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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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冠说法:

  购房时,“赠送面积”往往是开发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购房者千万别被“赠送”迷惑。以本案为例,开发商在售前承诺“赠送阳台”,实际交付是却没有,虽然小李运用法律武器拿回了购房款,但其花费的时间、浪费的精力又如何计算?

  另外,在实际交易中,还有一种“赠送”陷阱。那就是开发商承诺的赠送面积是业主共有部分,例如将公共走廊标识为“赠送面积”,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因为损害全体业主利益而无效,即使开发商按照承诺将所谓的赠送部分交付给购房者,该部分最终也难免会被恢复原状。

  因此,对于所谓的“赠送面积”,购房者要格外提高警惕,不仅要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还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所附的房屋结构图,是否有赠送面积的相关约定及标注,被赠送的面积是否“动了别人的奶酪”,一旦出现存疑情况,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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