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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莫大意,涉及违约需担责

2022-04-11 15:30: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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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21年5月28日,A物业服务公司、吴政浩(化名)签订《房产出租托管合同》一份,约定吴政浩将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房产交给A物业服务公司托管,托管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止,吴政浩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A物业服务公司,托管期租金为300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同时约定吴政浩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视为违约,A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吴政浩应向A物业服务公司支付6000元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吴政浩至今未能交付房屋。故A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房产出租托管合同》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2.吴政浩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吴政浩戴钲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A物业服务公司、吴政浩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吴政浩逾期交付房屋超过7天,根据合同约定,A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现A物业服务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案涉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吴政浩时即2022年1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A物业服务公司主张吴政浩支付违约金6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A物业服务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确认A物业服务公司与吴政浩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房产出租托管合同》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

  二、吴政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物业服务公司违约金6000元。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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