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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以房抵债协议签订近四年 还能主张过户吗?

2022-04-01 16:11: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4年11月27日,王某向胡某借款5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偿还胡某借款本息。为此,2015年3月19日,王某以欠款人的名义又为胡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尚欠胡某人民币54万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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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出具后,王某再次违约,于是他找到好友张某,希望能让他为自己担保。2017年6月30日,张某以其购买的房产抵顶王某欠胡某的借款本息,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书主要载明:王某欠乙方50万元整,甲方(张某)自愿用房产抵清王某欠乙方(胡某)的50元债务。由于该房屋还未办理产权证,双方还约定:甲方保证在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证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证,在办理产权证后,乙方将欠条交还给甲方。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单户销(预)售许可证及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胡某。

  2021年春节期间,胡某知道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证和入住时,便联系张某要求办理入住产权证及过户等相关手续,但张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胡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冠领说法

  王某向胡某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应当及时偿还胡某借款本息。张某自愿用自己购买的房产为王某抵顶案涉债务,并与胡某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书》,该以房抵债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以房抵债协议书合法有效。张某应当按照以房抵债协议书的约定,配合胡某办理入住及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故对胡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房产抵顶后,胡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双方协议于2017年签订,而胡某于2021年起诉,之间协议没有履行追偿,那么诉讼时效有没有经过呢?因协议中约定张某保证在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证时配合胡某办理产权证,现胡某在2021年发现案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张某不予配合,胡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胡某办理房屋的入住、产权登记及更名过户相关手续。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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