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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去的摩托车出事故 为何原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2-03-09 09:56: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近日,安徽两名男子摊上事了,原因竟是一辆多年前转让的摩托车,这是怎么回事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4日,何婷早起外出锻炼后,在某小吃摊买了早点准备回家。这时一辆摩托车从何婷的后方飞驰而过,一下子将她撞翻在地。摩托车司机见状当即弃车逃离现场。

摩托车.png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肇事摩托车驾驶人对本次事故负全责,何婷无责任。交警经车管所登记的信息找到了摩托车车主李刚,可不想,李刚不是肇事人,他称因该摩托车有故障,早在2010年就将该车低价转让给了朋友王强,只不过一直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手续。而王强也告知交警,他已于2019年将车转让,车是在农村的集上卖出的,买车的是谁他不知道。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交警还查到该摩托车保险终止日期为2006年6月,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6月,强制报废期为2018年6月。也就是说在王强二次转让前,这辆摩托车就已经报废了,但直至案发还没有办理强制报废手续。

  由于事发地监控探头存在死角,肇事人逃逸后一直没有到案,何婷的治疗费用也一直无人承担。万般无奈之下,何婷将李刚和王强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刚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于11年前转卖,他不是车辆驾驶人,何婷被撞伤与其无关。

  王强也以同样的理由请求法院驳回何婷的起诉。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虽然李刚和王强不是肇事人,但应当承担该车肇事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刚是肇事车辆的原所有人,摩托车虽然已转卖但未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时该车已超过保险终止期、检验有效期,李刚明知这一点,存在过错。王强在2019年转让该车时,该车已过强制报废期,由于二人的过错,才使得报废的摩托车仍被他人驾驶上路、肇事伤人。最终法院判决,李刚、王强应对何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摩托车1.png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大的“凶手”之一,除了驾驶员疏忽大意操作不慎外,车辆故障是诱发事故的一大原因。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报废车辆必须严禁上路。如果发生事故,无论是驾驶人还是转让人都要承担责任。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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