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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林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担任不当得利纠纷案代理人

2022-03-08 10:34: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北京市的林女士,于2022年3月7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丽娜律师担任其不当得利纠纷案的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7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普法链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在此法律关系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负返还义务:

  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这种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例如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等等。

  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务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结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的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本可以请求返还。但对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出于禁止出尔反尔原则,有违诚实信用,故不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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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张丽娜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张丽娜律师一直从事公司、民商事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维权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领域,并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办理案件数百件。先后为中科院遥感所、天奈新材料集团、奥洛菲集团、红星美凯龙、中粮集团、江苏红叶视听、厦门船舶重工、麦田地产、摩美得制药、奥克斯集团、古北水镇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并参与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监测及维权诉讼事宜。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商标侵权、确权领域、专利侵权、确权案件、特许经营领域诉讼、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构筑了资深律师的影响力。

  部分代理案例:

  1、“滴滴吧”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2、“钉钉”商标无效行政诉讼案

  3、奥洛菲化妆瓶 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案

  4、童车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诉讼案

  5、孙膑故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委托公告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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