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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撤销?

2022-03-07 18:28: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8岁的儿子。然而,因父亲一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最终竟闹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案例,为大家介绍与房产赠与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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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0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结相识相恋,在亲友的祝福下领证结婚。婚后,李女士生育一子聪聪(化名)。

  2021年,孩子8岁时,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选择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人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定期支付抚养费。

  对于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103平方米的商品房,赠与儿子聪聪,并由张先生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后来,张先生因各种原因,一直拒绝协助办理,双方发生房产赠与纠纷。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确实是他自愿签署的,但离婚后他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现在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了,加之他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变更之前撤销赠与,因此他现在不同意将房产赠与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聪聪,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因此,张先生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单方撤销赠与行为。而且,双方实施该房产赠与行为,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离婚财产分割有密切联系,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的考虑。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撤销赠与的主张,判决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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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张先生之所以提出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依据这条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赠与行为系张先生与李女士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因此,单方反悔无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而且,法律还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销。

  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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