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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出租房屋造成侵权,谁来担责?

2022-02-27 16:45: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贾建安所有的房屋位于罗敏楼上,双方分别系同幢楼房上下楼层的业主,两套房屋登记时间均为2014年12月4日。贾建安在庭审中自认收房后曾进行了装修,此后再未装修,没有证据证明贾建安对房屋设备设施进行了日常维护。2020年6月7日,贾建安与马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出租与马源居住,租赁期限自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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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租赁合同,但2021年8月15日马源仍租住于该房屋。贾建安与马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使用和安全的状态”。2021年8月15日凌晨,马源租住的房屋因角阀爆裂,水大量溢出,罗敏于当日凌晨4时敲301室无人应答,随后罗敏通知物业关闭301室水阀,至凌晨5点,罗敏再一次去楼上301室,马源正在清扫积水。此次漏水造成罗敏房内财产受损。

  此外,罗敏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自愿将损失按照3600元计算,贾建安、马源均同意按照罗敏所述的金额计算。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敏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根据当庭陈述可以明确,罗敏房屋所遭受的损失系楼上卫生间角阀爆裂漏水所致。该房屋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贾建安在收房后即装修,之后再未对房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马源在角阀爆裂时也没有及时发现,以防止损失发生。贾建安与马源均未对案涉房屋中的设备设施尽到合理的维护保障义务,均有过错,故应当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且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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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许志颖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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