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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16:41:1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宁珍珍(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与杨国立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购买了彰流市风水区8号房屋并以该房屋为抵押在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流风水支行按揭贷款23万元,借款人为杨国立,同时,宁珍珍与杨国立均在抵押人栏签字。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4月30日,宁珍珍与杨国立在彰流市风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也达成了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的第3条第2项约定:“位于彰流市风水区8号归女方宁珍珍所有。该房屋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待按揭款付清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宁珍珍与杨国立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因此,宁珍珍要求确认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座落于彰流市风水区8号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的约定,房屋按揭贷款由宁珍珍偿还,宁珍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由其向第三人归还房屋按揭贷款,并且由宁珍珍偿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失,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院支持了宁珍珍向第三人偿还讼争房屋按揭贷款的诉讼请求。
在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后,第三人应协助宁珍珍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手续。房屋按揭贷款归还完毕、第三人协助办理完房屋解押手续后,杨国立应当协助宁珍珍将房屋过户至宁珍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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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