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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13:48: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3年4月28日,陈兴华(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与荣国昌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陈兴华将商丘市商业街地上二层商铺A-18出租给荣国昌用于经营,租期为10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从实际交付商铺钥匙时间计算;租金前三年每年1.5万元,每三年按10%复利式增长;押金4000元,合同期满后,在荣国昌不欠陈兴华任何费用,房屋设施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押金全部退还。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首先,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依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退还押金的前提为不欠任何费用及房屋完好无损,在满足上述条件时若未退还押金,则要求退还押金的一方的权利开始受到损害。在此之前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退还押金的条件,尚未满足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其次,陈兴华是否应当退还押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商铺租赁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期满后,陈兴华在荣国昌不欠任何费用,房屋设施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应押金全部退还。本案中,荣国昌虽擅自将商铺进行改造,但陈兴华在未要求其将商铺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将商铺另行出租的行为,系违反合同约定。
最后针对欠付租金,荣国昌已向陈兴华表示履行付款义务,并当庭以现金方式将欠付租金及物业费支付给陈兴华,陈兴华仍然拒收,应视为其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返还押金的条件成就,应认定返还押金的条件已成就,故最终法院判决,陈兴华应当向荣国昌返还商铺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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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许志颖
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