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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01条删去了一个字,保证人可主张的抗辩机会激增

2022-02-18 15:55: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民法典》第701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该条由《担保法》(已失效)演变而来,原法条表述为“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法条刻意删掉了“权”字,看似微小的变化,却赋予了保证人更多抗辩的机会!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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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债务人没有按期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除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外,还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站在同一个战壕里,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清偿的理由,保证人也可拿过来作为依据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两个法条看上去差别不大,但是有实质区别,在《担保法》(已失效)时代,债权人可能依据该法条主张保证人的抗辩不成立,但是在《民法典》时代,许多不属于抗辩权的抗辩依法得到法院支持!这里面的奥秘就在抗辩权和抗辩的区别上。

  有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才可能有保证人的拒绝。抗辩权因请求权而出场,有一个形象的比喻,请求权像一柄矛,抗辩权像一面盾,盾只是用于阻挡矛的进攻,并不否认更不会消灭矛的存在。那么抗辩和抗辩权这两个词的区分对诉讼中的当事人又有何实质意义呢?

  民法中设立了三种抗辩权,此三种抗辩权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的权利,而字面上与之相似的是诉讼程序中可行使的抗辩。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诉讼中可运用的抗辩的含义并不相同,具体来说,民法明文规定的抗辩权仅有三种,而在诉讼程序中,保证人有更多的依据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即诉讼中的抗辩不仅基于抗辩权发生,凡具有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事实即可提出抗辩。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咨询。

  举一个例子,债权人乙向债务人甲索要货款无果,请求保证人丙履行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丙抗辩:因为债权人乙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导致无法达到债务人甲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债务人甲在债权人乙提供合格货物之前拒绝支付货款,主张驳回债权人乙的请求,如果你是法官,会支持保证人丙的主张吗?若在原《担保法》的时代,法官面对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似乎较难支持保证人丙,因为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如果能对号入座,法院才能予以支持。本案情况下,法官可能要费一番周折进行说理,运用目的解释、保证人应该享有不次于债务人的地位等方法或者法理,才能做出支持保证人丙的主张的法律解释。现在,《民法典》将“抗辩权”改为“抗辩”,扩大了当事人可主张的范围,法官可直接援引该法条,支持保证人丙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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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虽然法条看似仅有细微变化却实际地影响着保证人较大的实际权益,《民法典》时代保证人可以依法主张更多抗辩,拒绝债权人不合理的请求。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咨询。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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