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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杨先生、赵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担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人

2022-02-18 14:43:2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某区的杨先生、赵女士,于2022年2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韦金凤律师担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7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普法链接: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认定?

  当案件是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例如: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等。此类案件为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当案件是因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引起的债权纠纷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首先确认此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应判断合同履行地的地方。合同中若有约定,则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应判断履行义务一方为哪一方。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对于卖方来说,他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配合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对于买方来说,他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屋价款,因此存在两个“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此时就应依据上述第18条规定进行判断合同履行地。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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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韦金凤律师

  中共党员,从事法律工作6年,现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2019年至今,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担任兼职调解员工作。

  韦金凤律师一直秉承着“当事人事件无小事,勤勉尽职”的执业精神,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执业领域:

  主要涉及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婚姻家事纠纷领域。执业至今,办理案件百余起。

  法律服务:

  韦金凤律师曾给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中国华电集团、北京京煤集团、自来水集团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部分代理案件:

  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徐某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河北省保定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宗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房地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赵某、马某与北京某华农工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马某与张某等三人遗嘱继承纠纷案;

  杨某与耿某等五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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