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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董女士委托冠领律师担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人

2022-02-17 19:36: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北京市董女士,于2022年2月16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吕海洋律师担任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6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普法链接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因为利息的问题闹上法庭,其中不乏一些爱占便宜的人,比如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前述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

  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由于民间借贷缺少标准的流程和模式,在归还借款时容易产生纠纷,为了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在出借钱款时应当依法签写借条,约定归还人、归还日期、本金、利息等必要条件。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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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海洋

  个人履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专业知识扎实,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力突出。

  执业领域

  1.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抚养权等)

  2.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等)

  3.法律顾问(磋商、合同审查、诉讼、执行等)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马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3.兰某诉靳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4.王某诉于某、北京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5.杨某诉杨某法定继承案

  6.杨某诉杨某合同无效案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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