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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15:40: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男方不育时,部分夫妻会选择人工授精的方式孕育子女,那么男方实际与孩子并无血缘关系,倘若其后悔,可以拒绝抚养孩子吗?如果男方去世,在遗嘱中并未给孩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部分遗产内容有效吗?更多遗嘱继承法律咨询,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遗嘱继承律师。
案例
陈虹(文中均为化名)与范俊是夫妻,两人结婚5年都没有生育子女,求子心切的两人去医院检查,发现范俊无生育能力。他们夫妻二人商量后,决定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孕育子女。
2005年1月,陈虹与范俊夫妻二人办理了人工授精的相关事宜,陈虹随即顺利受孕。谁料,2005年4月,范俊体检时发现身患癌症,并因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范俊立下遗嘱,载明:本人不育,人工授精的孩子与我并无血缘关系,孩子出生后我坚决不要,现将我名下房产赠与父母范某与王某。
2005年5月,范俊病故。之后,陈虹生下两人选择人工授精的孩子范柯。范俊生前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父母,但陈虹认为自己与孩子也应获得部分产权份额。在与公婆就析产继承协商未果后,陈虹与范柯为共同原告,以公婆范某与王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应由原告和被告私人依法共同继承范俊遗产,并且如今自己无业、孩子年幼,还应得到适当照顾。
庭审中,范某与王某拿出范俊的自书遗嘱,主张陈虹与其子范柯并无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陈虹所有,但陈虹需向范某和王某支付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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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