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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2 10:02:4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我们都知道,机动车撞上行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行人有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10%的责任。如果因行人的过错导致机动车车毁,而行人毫发无伤,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能要求赔偿吗?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国庆期间,蒋佳亮(化名)和妻子打算带着女儿去乡下的果园采摘,让女儿在学习之余亲近自然,好好放松放松。上午时分,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地出发了。当车辆行驶至一段山路时,村民魏某突然横穿马路去追逃走的鸡,蒋佳亮刹车不及,猛打方向盘向道路左侧紧急避让。道路的左侧是山沟,公路上也没有护栏,在紧急避让后车辆失控掉入山沟,损毁严重,万幸的是人无大碍。
被救出后,蒋佳亮看着被损毁的车辆心痛不已,他向交警询问,这种情况他能不能向魏某索赔损失,毕竟事故的发生很大原因是魏某横穿马路造成的。
交警告诉他很难索赔,因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行人“碰瓷”,否则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既然蒋佳亮是责任的承担者,也就不存在请求魏某予以赔偿损失的权利基础。蒋佳亮不满意交警的说法,于是他决定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认为,魏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第一,本案中,引发事故的原因是魏某突然横穿马路,此时,魏某的人身安全面临着现实紧迫的危险。为化解危险,蒋佳亮选择避让,造成车辆损失,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魏某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和受益人应当对蒋佳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当行人和机动车同处道路上时,显然人比车更容易受到伤害,《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旨在让机动车一方更加尽到注意义务,保障行人的安全,同时也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但在本案中,魏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如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就可能造成车主宁愿撞击行人,也不采取其他紧急避险措施的情况。这样一来也会造成更多的交通事故。
第三,《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法律的原则之一,虽然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出于弱势应予保护,但若是以机动车一方的生命、财产为代价,未免过于沉重,所以也应适当加大对行人违法的处罚力度,这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最终,法院酌定魏某赔偿蒋佳亮损失5万元。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损害赔偿中,确立无过错原则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救济弱者,是重视和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同时,立法者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发挥教育、惩罚和预防的功能,引导机动车规范驾驶,减少交通事故。但这个原则不是在纵容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更不是保护伞,所以只要在路上,无论是步行还是使用交通工具都要小心谨慎。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