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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母亲好心帮女儿卖房,女儿事后拒绝追认,这可怎么办?

2022-02-04 10:30: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房屋买卖是大事,许多房屋在买卖时会有第三方忙着牵线搭桥,但如果签订居间协议后,产权人却不同意,无法完成房屋买卖交易,责任谁负?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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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华(本文均为化名)最近打算买房,通过某中介公司推荐房源,他看中了一套三居室。这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王琦,但看房时王琦并不在现场,王琦的母亲直言自己可以代女儿做决定。因双方沟通愉快,张华与王琦的母亲和中介公司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华购买系争房屋,房价为290万元。

  签订协议当日,张华支付给王琦母亲定金5万元,王琦母亲出具收条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若产权人及家庭成员不同意居间协议,由其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本来以为买房一事就此尘埃落定,张华也没有再继续看别的房子。谁知,两天后张华却接到了王琦母亲的电话,她声称女儿王琦不同意以此价格买卖房屋,双方无法如约签署合同。

  同时,王琦母亲提出可以赔偿张华1万元解约金,或者房屋加价至300万元。张华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居间协议,不应再更改价格,表示拒绝。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华诉至法院,要求维权。

  审判时,张华称,王琦的母亲携带产权原件到场签订居间协议,故其有理由相信王琦的母亲有权代表王琦签订协议。张华请求判令王琦及其母亲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王琦辩称,她从未委托母亲代理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更未委托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法院认为,王琦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一切排他权利。王琦明确拒绝追认其母亲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其母亲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对王琦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琦母亲应根据此前出具的《承诺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张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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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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