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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17:02: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河北廊坊的陈女士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该公司及某电商公司足额支付购房款,尔后陈女士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退房申请,但前述两家公司拖延退房款长达一年。陈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共计69.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9年5月25日,陈女士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经营房产项目中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陈女士在2020年5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有一次退房机会,退款周期为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而后陈女士支付房款共69.44万元,并根据该公司的指示,将其中29.64万元房款支付给某电商公司。
2021年3月20日,陈女士向该房产开发公司提交退房申请,退款时间最晚应到2021年4月30日。但前述房产开发公司与电商公司在收到申请长达一年之久,仍未如数向陈女士退还房款。
为追回退房款,陈女士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委派在民事案件领域富有经验的吕海洋及李冠松律师办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代理陈女士将某房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该公司要求追加另外两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而三个被告可能存在互相推诿,导致延期开庭的隐患,冠领律师曾多次与法院沟通不同意追加。但法院将另外两家公司列为被告后,对方均缺席审判。
法庭上,被告房产开发公司认可陈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同意退房并返还实际收取购房款39.8万元,但以陈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并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法院酌情延长退款期限。同时还辩称,陈女士签署的《声明书》明确知晓案涉房屋为包销房源,本公司非房屋实际出卖人,仅配合实际出卖人某房产经纪公司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在已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订的协议具有认知和辨认的能力,因此拒绝偿还自己未收取的部分款项及利息。
由于另外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冠领律师补充了大量录音证据以及相关判例,促使法院未采信被告房产开发公司的一面之词,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确认陈女士与上述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令房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购房款39.8万元并给付利息,另一被告电子商务公司退还29.64万元并给付利息。
本案涉及的合同违约责任较为清晰,冠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并未遇到太大困难。仅在开庭前,由于开发商坚持追加被告,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律师与法官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最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成功帮委托人陈女士拿回全部购房款。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