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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10:43: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广东深圳法院就徐峰起诉秦龙、林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林玲出庭应诉。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林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林玲和秦龙于2014年结婚,生有一个女儿。林玲和秦龙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广东深圳城区内的一处商品房,装修好后搬入居住。2021年初,林玲和秦龙因长期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为了方便林玲照顾女儿,秦龙和林玲约定将房产归林玲所有,现金、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归秦龙所有。离婚后,秦龙搬出了房子。令林玲没想到的是,2022年8月,林玲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传票,是秦龙的债主徐峰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要求林玲将房子返还秦龙。
林玲拿到传票不知所措,于是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罗涯文律师办理本案。罗涯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调查案件情况,分析应诉思路,并代理林玲出庭应诉。
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本案的案由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撤销事由发生,以及该撤销权未消灭为前提。因此,若债权人撤销权已经消灭,则债权人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因此,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债权人撤销权。如果超出一年的时间,则债权人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其撤销权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从本案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于2021年4月时,已经明确知晓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由秦龙变更为林玲的事实。因此,原告应该在其知道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也就是2022年4月之前行使其债权人撤销权。而原告并未于该期限到期之前向秦龙、林玲主张其撤销房产转让一事的权利,2022年8月底才向法院提起本诉。因此,原告主张的权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冠领律师代理本案获得圆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