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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1:26:5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微信作为当前火爆的手机通讯软件,其中的红包功能是一种便捷、特殊的支付方式。当网友抢红包不仅可以体验抢到时的快乐,还能获得不菲经济报酬时,同时也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2024年的10月。广西省来宾市的周某就找到了这样一份“好差事”,为获取抽成,周某受诈骗分子指使,通过微信群抢红包的方式为上游犯罪结算,转移资金。次年4月9日,周某被深圳某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在本案中,周某在微信上经手的抢红包金额高达11万,而犯罪集团的涉案金额更是高达上百万。依照法定刑期,周某很可能面临长达3到7年的有期徒刑。面对可能到来的牢狱之灾,周某及家人一度感到绝望。但庆幸的是,周某的亲人在这时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了解情况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刘思远、杨松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冠领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指控罪名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以“明知”为前提。本案中,周某虽参与资金转移,但主观上只是为了获取少量抽成,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了解,且并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策划与实施。在这起犯罪中,周某仅负责接收指令并操作微信转账,未参与犯罪链条的核心环节,如诈骗话术设计、被害人诱骗等。律师依据《刑法》第27条,主张周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和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促成周某被认定为从犯身份,从长达3至7年的有期徒刑到检察院同意量刑6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而周某的家属在了解情况后,根据律师的建议,主动退赔被害人杨某4000元,并取得了杨某书面谅解。并且在案件审理以及会见律师的过程中,周某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将此作为重要量刑情节,论证周某具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已通过经济赔偿弥补被害人损失,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积极退赔”的从宽处理标准。
同时,结合周某年龄未满20周岁、文化程度较低,此前从未有过犯罪前科,乃是初犯身份,强调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结合上述情况,律师考虑到周某的羁押期限已达数月余,再判缓刑仍然会限制其生产生活,于是在庭审中,律师全面梳理了周某过往并无犯罪前科,且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有力情节,紧扣核心辩护点,通过举证、质证及辩论,与检察院和法院多方沟通阐述,成功说服合议庭以及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从犯地位、退赔谅解及初犯情节,依法从轻判处周某拘役五个月。实现了判决即释放。法庭上的周某在最后的陈述中深刻地表达了对自己所作行为的悔恨,表示自己一定会积极改正,反省反思。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精准拆解犯罪构成、强化从犯地位认定,并通过退赔谅解修复社会关系。同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确保辩护意见的合法性与说服力,最终实现罪轻辩护目标。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