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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15:28: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西城的于女士离婚后,发现前夫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委托冠领律师起诉维权。冠领律师不负重托,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获得胜诉。2022年12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李女士共同赔偿于女士230万元,于女士终于可以拿回“被偷走”的财产份额。
2008年,于女士和王先生在北京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5月离婚。十年婚姻,两人未育子女,但在丰台有一套住房。离婚时,于女士为了照顾王先生需求,同意将房屋分给王先生,但王先生需要向其支付100万补偿款。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先生无意中说出,在二人婚姻期间,他婚前居住的公房被拆迁,因为拆迁安置,他在大兴还有一套房屋。于女士十分气愤,她知晓公房拆迁一事,但以为只给了补偿款,现在要100万也有此方面的考虑,对于安置房毫不知情。对此,王先生非但没有作出解释,反而又在一个月内迅速将位于大兴的房产转移给了其他人。
面对王先生的隐瞒侵权行为,于女士决定诉诸公堂。她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接待人员得知案件性质后,安排在婚姻财产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孙云霞律师、黄晋奎律师与于女士沟通。
两位冠领律师听完于女士关于大兴房屋的陈述后,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该套房屋属于王先生和于女士的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两位律师作出了维权方案,并得到了于女士的认可和委托。
得到授权后,两位律师继续深挖证据,在捋清王先生的婚姻节点后,他们发现王先生与于女士2017年离婚,但在2012年,便与李女士生育一女,该行为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当少分。两位律师完善维权方案后,以王先生和李女士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王先生承认未告知于女士公房拆迁后在大兴有安置房,目前该房产已经转移至案外人名下,也承认与李女士育有一女。李女士对此表示同意,同时表示售房款已经转给王先生。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中,位于大兴的房屋是王先生和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拆迁安置所得,因此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和李女士均自认两人在2012年育有一女,此时王先生并未与于女士离婚,该行为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悖,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但是,因大兴的房屋已经有案外人购买且产权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于女士无法主张该房屋的产权,理应获得赔偿。
其次,考虑到王先生与于女士离婚时间、李女士售房后又将售房款转移至王先生名下等情节,可视为李女士对于该房产系王先生和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是知情的,因此李女士应当与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参考大兴房屋的评估价格后,酌情确认由王先生和李女士共同赔偿于女士230万元,并作出判决,王先生和李女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于女士230万元。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 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