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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17:08: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的一起北京西城用益物权纠纷案,终于在二审阶段迎来好消息。委托人李佳也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佳兄弟姐妹共7人,1987年,其父亲作为被拆迁户与拆迁方签订了《北京市建设拆迁居民周转安置协议书》,约定进住新楼安置人员共8人,除了李氏兄弟姐妹还包括李佳的两个外甥,但两个姐姐李乐、李珊和弟弟李强不在安置名单上。李佳的安置房屋仅50平米,2011年之前其户籍一直在此处。
2000年1月,在未征求李佳同意的情况下,李乐与拆迁方签订《协议书》,以22000元购买了涉案房屋。此后,李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2009年5月,李乐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父亲名下。2010年3月,其父亲又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回李乐名下。但房屋一直由李乐父母居住。2005年起,李强夫妇也居住在该房屋中。
李佳本来之前也在涉案房屋居住,考虑到弟弟李强出狱后无住房,当2003年丈夫分房后便搬到丈夫房屋居住。后来,李佳丈夫名下的房屋出售,她要求回涉案房屋居住。可是,李乐以李佳自2005年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为由,不让她居住。为拿回自己应得的权益,李佳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指派律师刘峰、实习律师宁鹏辉承办此案。随后,冠领律师代理李佳一纸诉状递交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而来,李乐虽非拆迁安置人口,但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其父亲是同意的,后来李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权利。对于拆迁关系中的被安置人口而言,安置是为了保障其最基本的居住问题。李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表明涉案房屋并非其赖以生存的唯一必需住所。在此情况下,李佳的生活居住问题已经得到了实际解决,现要求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驳回李佳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当,于是重新整理思路收集证据之后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涉案房屋系因拆迁李佳父母名下原房屋取得的安置房屋,根据其父母与拆迁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李佳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对房屋的安置利益,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虽然房屋后来由李乐购买,但李佳的安置利益不应因此丧失。因涉案房屋面积有限,在李佳父母及李强一家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即使李佳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代表其放弃安置房屋的权益。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李佳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