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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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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市合同争议仲裁案胜诉

2022-12-12 13:49:4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刘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为了创办幼儿园,与某儿童教育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书》,后因疫情影响刘磊并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方却要求解约并赔偿相关违约金。面对过高违约赔偿金,刘磊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近日,该合同争议仲裁案胜诉,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刘磊减少了7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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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8日,刘磊与某儿童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儿童教育公司授权刘磊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经营期至2022年11月7日。签订协议之后刘磊便着手准备开办幼儿园,从设计装修到采买设备都付出巨大的心血。幼儿园顺利开办不久,因疫情影响市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幼儿园停止一切线下教学活动。2021年8月17日,儿童教育公司要求与刘磊解约,并要求赔偿30万元。

  刘磊认为受疫情影响幼儿园并未开展教学活动,根本不存在公司所说侵权行为,并且自己已经尽最大努力完成合同义务。公司却认为刘磊在朋友圈宣传与公司品牌相关的内容,违反了竞业限制。双方争执不下,便依照事先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刘磊为了寻求得力的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冠领律所的张安国、邵一鸣两位律师。

  针对儿童教育公司的请求,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刘磊无法开展相应活动,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且刘磊已经找施工队准备将与公司相关的标志拆除,已经尽到了一个诚实守信的合同当事人。

  第二,刘磊并非想通过社交媒体宣传品牌,而是以朋友圈为媒介抒发个人情感。在经营幼儿园期间,已经有很多家长关注该幼儿园。从其朋友圈发布来看,仅是分享的作用,并不存在利用其品牌宣传的作用。因此朋友圈转发不具有商业经营意义。

  第三,刘磊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该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刘磊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并未采用适当的方式提醒刘磊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刘磊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刘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儿童教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退一步讲,即使刘磊应当承担违约金,对方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高达30万。

  因此冠领律师认为仲裁委应当驳回全部仲裁请求。最终,北京某仲裁委采纳了冠领律师部分代理意见,裁定刘磊只需赔付8万违约金。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减少大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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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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