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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11:05: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顺义区的吴先生、王女士夫妇,于2019年8月份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房屋,缴纳认购款及装修费用后,满心欢喜的期待着能尽快入住新房子,可随着时间流逝,该房屋一直未竣工,停工竟成常态,这让吴先生夫妇坐不住了,二人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可得到的回复总是各种推脱。无奈,吴先生夫妇找到了冠领律师事务所,想要解除认购合同要回购房款。
冠领律师事务所的葛燊林律师、张丽娜律师在拿到案件后,认真梳理了一下案件的时间顺序及现有证据,两位律师整理好案件材料后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结合当事人吴先生、王女士夫妇的诉求,快速整理出了办案思路。本着不打无准备之仗的心态,将有利于本案胜诉的证据都一一收集到手,对于模糊证据也积极去寻找其他方式加以佐证,显示出了律师的全面性、专业性。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产销售公司辩称房屋已经完成了竣工备案,具备交房条件,应当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且房产销售公司辩称自己与原告的法律关系是居间服务关系,所开具的收据是咨询服务费,不应退还,且有权扣除百分之十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针对被告方的无理要求,葛燊林律师和张丽娜律师,不慌不忙、沉着分析应对策略,据理力争。被告房地产公司未如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被告自2019年起就已经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涉诉小区无法按时交房的问题,当事人吴先生夫妇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装修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应一并解除。
葛燊林律师和张丽娜律师针对被告方所说的居间合同关系予以否认,认为被告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销售公司进行销售,二者应当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房地产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所缴纳的购房款不应当再被划分出服务费,被告方应当予以退还。
在冠领二位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方诉求,判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22年7月解除,被告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吴先生、王女士夫妇购房款共计九十四万多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两位冠领律师临危不惧,泰然处之的作风,也得到了当事人吴先生、王女士夫妇的肯定。
撰稿人:陈海文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