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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西城劳动纠纷仲裁案胜诉

2022-09-23 16:32: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2年,北京西城的李先生和泰合公司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产生了纠纷。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黄晋奎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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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李先生入职泰合公司,因其自身工作能力强,业绩优异,月薪收入颇为可观。2021年初,公司开始将高额固定月薪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2021年9月,公司要求全员降薪至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并开始拖欠李先生工资。实际上,泰合公司是在有意变相裁员,甚至以李先生旷工违纪百般刁难。

  李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听闻冠领律师事务所口碑好,联系到冠领律所黄晋奎律师。黄律师详细分析当前情况,第一时间撰写了严谨周密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导李先生交给公司,并向北京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纠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泰合公司辩称:已经支付和补发给李先生相应月份工资和绩效奖励;对于李先生绩效考核为0的月份,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李先生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工作,属于旷工,对于旷工的月份,不予发放工资。因此,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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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反复分析对比证据,梳理案件思路,直中要害:

  一、泰合公司应支付李先生相应工资。根据公司提交邮件所载明的内容,李先生的外地办公行为已经过公司的审批;公司支付李先生2021年8月份工资的行为与其所称李先生2021年8月份旷工的情况相矛盾;公司规定:年度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始终未对李先生作出处理,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李先生并不存在旷工情形,公司需支付其对应月份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二、李先生应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给李先生劳动报酬,李先生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年休假未超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的年假在当年度及次年度均未享受到,第三年1月1日开始就算诉讼时效。李先生2022年5月提起仲裁显然未超时效。

  最终,经过双方质证,仲裁委认可了冠领黄晋奎律师的意见,裁决:泰合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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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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