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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成功改变421万债权清偿顺序

2025-01-21 11:19: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杨女士向上海某公司出借421万元,这笔款项却在公司破产后被管理人认定为劣后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2024年10月,冠领律师明确借款性质,阐明关联关系,助杨女士成功改变清偿顺序,降低清偿风险。

杨女士是上海某公司股东,从2017年起陆续借给公司1200万余元。2023年,该公司破产,尚欠杨女士421万元。破产管理人认为杨女士与公司有关联关系,且是恶意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所以将421万认定为劣后债权(劣后债权:指在破产财产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才能获得清偿的债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女士委托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张路路律师、徐檑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调查了该公司的资产信息,发现其注册资金在2014年就已缴纳完毕。可见,杨女士的转款并非作为股东的投资,而是借款。虽然杨女士是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向其股东或监事借款。这笔债权没有不当利用关联关系,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属于普通债权。

律师随即提起诉讼,并阐述了以上观点。破产管理人又以起诉时间超过了破产债权确认起诉期限抗辩。冠领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指出债权确认起诉期限并非诉讼时效,不导致杨女士实体权利或诉权的消灭。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杨女士对案涉公司享有普通债权421万元。

判决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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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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