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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7:14: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5年12月19日,陈希(文中除律师外均为化名)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卖方却迟迟不肯交房,也拒绝退还已付款项。冠领律师事务所王辙西律师代理此案,近日迎来胜诉,成功帮陈希收回已付款项及利息。
在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里,房子就代表着家,陈希也不例外。她一直觉得有了自己的房子,就像船儿有了停靠的港湾,鸟儿有了栖息的枝头。平日工作在北京的她,决定在周边河北买一套房子。陈希听说河北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个项目正在预售,经过仔细的筛选对比和实地考察,对房子的结构、周边环境都较为满意。2015年12月19日,陈希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并将27.976万元购房定金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同时,将首期装修款支付给某装修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1日,预定合同中约定交房的时间到了,开发商却未按时交房,原定的装修也就此作罢。在开发商的催促下,陈希又在2018年继续缴纳了4万多的房子余款。此时,该项目尚未完工,陈希不知何时才能等来交房的消息,这些钱可是自己多年的积蓄。越来越焦虑的陈希决定放弃购买该房屋,可是开发商认为合同已签订拒绝还款。
她通过多方咨询,找到了冠领律师事务所王辙西律师。王律师经过细心查证,发现双方签订预定合同后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该开发商没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在王辙西律师的建议指导下,陈希把该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律师为争取当事人的权益据理力争。
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相关法律,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与买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该合同无效是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冠领律师主张开发商返还首期装修费、购房款32.01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开发商返还其购房款及利息与首期装修费。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为当事人陈希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保障。
撰稿人:陈婉燕
审核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