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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1:12: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6月,深圳某机械公司因从未入职公司的“帮手”姜福军主张确认劳动关系陷入仲裁纠纷。公司法人李城为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2024年8月,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仲裁委裁定驳回姜福军的仲裁请求。
李城在深圳有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工作室,规模虽然不大,但生意十分红火。2017年9月,李城的好友领来一个名叫姜福军的中年男子,托李城“照拂”。原来,姜福军因身体原因不能长时间坐班,只能从事比较灵活轻松的工作。
李城不好拒绝,便留姜福军在身边“打下手”。由于姜福军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劳务关系,李城通过个人微信转账和现金形式发放劳务费。
此后,李城的生意蒸蒸日上,于2018年4月成立了自己的机械公司。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城并没有“放弃”姜福军,但鉴于姜福军的特殊情况,便沿用了之前的劳务模式,姜福军“入职”机械公司。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家庭责任的增加,姜福军的想法却有了改变。为了让自己的工作和收入有所保障,姜福军于2024年6月找到李城,提出要确认其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要求让李城措手不及,确认劳动关系可不是“打下手”那样说同意就能同意的。还不等问清楚原由,姜福军便申请了劳动仲裁。李城感到十分头疼,经过多方咨询对比,他决定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帮他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波。许辰律师、杨仕豪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更好地帮助李城维权,冠领律师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
仲裁过程中,姜福军提交了考勤表、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主张其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冠领律师抓住细节予以反驳,指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其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姜福军提供的考勤表中并没有机械公司的名称、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名,无法证明是其在机械公司处出勤上班的考勤记录。且其提供的微信转账的金额相差较大,也未备注为工资,不能证明为其在机械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姜福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是机械公司的员工,也无法证明他受到机械公司的管理和执行机械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姜福军的仲裁请求。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读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二者的权利义务却大相径庭,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避免法律风险。
小冠普法: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及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劳务关系指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务提供与接受而形成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劳务关系更多地受到《民法典》的调整,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没有雇佣的隶属性质。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