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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0:12:3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张明夫妇与买家陈江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之后因房价下跌,陈江夫妇反悔不愿支付剩余款项。为此,张明夫妇求助于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近日,冠领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获法院支持,成功维护了张明夫妇的合法权益。
2023年秋天,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依然热闹非凡。在上海市闵行区,张明夫妇决定卖掉他们在当地的一套房子,并计划用这笔钱置换一套更大的房产。为此,他们联系了一家中介公司,挂出了这套房源,定价710万元。
同年9月3日,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同在寻找二手房的陈江夫妇决定购买张明夫妇的这套房子,并与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定金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约当天,陈江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不过,在付款期限临近时,陈江却迟迟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
原来,签完合同后,经过多方打听,陈江发现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售价仅为640多万元,比他们购买的价格低了近70万元。面对这种情况,陈江开始对自己的决定产生了悔意,并试图与张明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面对陈江的突然变卦,张明无奈决定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陆文佳律师代理此案。
介入案件后,冠领律师立即与张明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张明因陈江的违约行为,导致没有足额的款项按时完成与第三人丁芳的房产买卖交易,由此损失了50万元的定金。
据此,律师分析认为,鉴于陈江给付30万元定金后,未按约支付后期购房款,其行为显属违约,且违约程度已达张明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于是律师一边安抚张明的情绪,一边向陈江发出了《单方解约告知书》,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陈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并声称在购房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等情形,且因上海市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政策导致房价大幅下跌,属于情势变更,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陈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当知晓其中的风险和义务。案涉房屋的价格是双方磋商后确定的,且房屋买卖中的价格波动是市场风险的一部分,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另外,陈江未按约定给付剩余的款项,不仅构成违约,还导致张明损失50万元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陈江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以及解约违约金。
最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陈江应支付张明逾期付款赔偿金1.6万元及违约金65万元;张明应返还陈江购房款30万元。对此结果,张明夫妇非常满意,事后特地致电冠领律师以表谢意。(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