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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0:54: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包工头被欠河北承德一项目的工程款,于2023年将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诉上法庭。法庭上,建筑公司摘出自身,称其与包工头、工程负责人无关。一时间,付款压力全部涌向工程负责人范必达。范必达为维权,委托冠领律所代理诉讼。冠领律师接案后,收集有利证据,经过两审程序最终保全范必达,其不需再承担付款责任,且包工头也已要回所有款项。
2014年,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工程局位于河北承德的一个广场装修工程。范必达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李壮。2016年,李壮如期交付项目。经结算,光石公司尚欠其32万余元工程款。
根据《工程结算清单》,光石公司应在收到工程局支付的工程款后30天内,给付李壮剩余工程款。在李壮多次讨要下,2020年光石公司对工程局提起诉讼。范必达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工程局达成调解协议,但工程局之后并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经强制执行,光石公司才发现工程局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迟迟拿不到工程款的李壮将范必达、郭书强(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以及光石公司告上法庭。范必达为维权,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事宜,律所研判后指派了姜鹏律师。
诉讼中,光石公司表示,范必达不是光石公司的员工,工程是范必达挂靠光石公司资质从工程局承包的,所有涉案项目施工管理事宜全部由范必达负责完成,光石公司并未参与其中。李壮从范必达、郭书强处承包工程、受他们安排、管理,所以应当由范必达、郭书强向李壮承担给付责任,与光石公司无关。
关于工程款,光石公司指出,由于工程局未付清款项,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壮要求光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立。
冠领律师整理了范必达与光石公司来往的材料、过往诉讼的情况说明等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表示,范必达是光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事实,已由2020年生效判决认定,故而范必达和郭书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范必达与李壮对项目建设达成的约定,对光石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光石公司与李壮形成了转包关系。现李壮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光石公司应当向李壮支付所施工工程的工程款,范必达不应担责。
此外,由于光石公司收到工程局款项的时间不明确,导致其支付给李壮班组作业人员剩余劳务费的时间也不明确,故该约定的本质是款项支付的主给付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李壮可随时主张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光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壮3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范必达、郭书强不承担向李壮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光石公司不服判决,以李壮、范必达、郭书强为被上诉人,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初,李壮的工程款虽然被拖欠,但他并未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而是自己垫付了全部资金。经过近十年努力,他终于从光石公司追回了该笔款项。项目负责人范必达也得益于冠领律师的协助,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