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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11:30: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执行主任任战敏督导,施洋律师代理的四川成都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经由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限期将案涉材料置于指定地点供原告(委托人)查阅或复制。
2024年1月,成都某太阳能公司的股东孟文红(化名)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向公司申请查阅相关文件,但被拒绝。孟文红随后委托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限期将案涉材料置于指定地点供孟文红查阅或复制。
2017年5月,孟文红受让了成都某太阳能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成为该公司持股21.28%的股东。2024年1月,孟文红为了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以更好地参与和监管公司事务,故向公司发出《查阅通知函》,申请查阅、复制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公司表示,孟文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他持有股权,仅仅是通过其投资收益,来为他对原股东的债权提供担保,因此不享有股东知情权。
孟文红认为公司的答复损害了他的权益,于是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施洋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通过调查公司登记事项,发现公司曾在2017年4月重新制订公司章程,将孟文红列入了股东名单。冠领律师据此向公司释法说理,指出孟文红是公司的登记股东且其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中也明确记载,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授予,有权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并知晓公司经营情况。
2024年2月,公司向孟文红作出《回函》,同意他查阅上述文件,但不得摘抄、拍照、录像。孟文红认为,如果不能复制文件,则聘请的会计师后续无法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他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同样无法实现。
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4年5月,孟文红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孟文红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前述资料。又因股东会会议决议系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派生产物,因此,也应属于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孟文红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公司限期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指定地点供孟文红查阅、复制,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置于指定地点供孟文红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拒绝其进行查阅。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