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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14:33: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南通的一家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向上海的一家材料公司下单购买材料,材料公司按约发货,科技公司却一直拖欠5.9万元货款未支付。日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江苏南通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迎来胜诉结果。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材料公司顺利拿回5.9万元货款。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微信向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单购买材料。因科技公司需要委托案外人罗峰(化名)对材料进行加工,材料公司便应科技公司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罗峰的设备加工点。
货物运送完毕后,材料公司开具发票交给科技公司。科技公司于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向材料公司转账,但其仍欠5.9万元未付清。
见科技公司迟迟不结清款项,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与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认可欠款事宜。多次催款无果后,材料公司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刘玲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查看,并指导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固定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冠领律师立即起草起诉书,代理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货款5.9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科技公司辩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案外人罗峰才是涉案货物的实际购买人,科技公司之前向材料公司付款仅是应罗峰的要求。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由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其一,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确定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款、发货等事项,科技公司在材料公司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之后支付了部分货款。
其二,材料公司与罗峰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科技公司与罗峰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其内部就材料费负担作出的约定,对材料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买卖合同主体的依据。
其三,关于欠付款项金额,材料公司已提交发票以及供货的证据,能够证明科技公司尚欠材料公司5.9万元,且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认可欠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科技公司限期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5.9万元。科技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冠领律师重申代理意见,指出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已将代罗峰采购并付款的事实明确告知材料公司,因此科技公司与罗峰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材料公司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科技公司据此抗辩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科技公司不承认其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情况,冠领律师收集证据有力反驳其主张,最终两审两胜,帮助材料公司确定债权,拿回5.9万元货款。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