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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1:22: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张兵律师代理的广东深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被告、委托人)限期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支付工程款11万元,比一审判决结果减少了7万元。
2022年末,位于深圳的展鹏公司因健身房室内装饰工程款纠纷,被承包人马洪福诉至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展鹏公司向马洪福支付剩余工程款18万余元。展鹏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详细核查了双方争议款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展鹏公司向马洪福支付11万余元,比一审判决结果减少了7万元。
展鹏公司名下经营着一家位于深圳的健身房,2021年12月,公司与马洪福签约,约定由他承包健身房室内装饰工程,价款83万元,分六期结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22年1月,马洪福联系展鹏公司,称大部分工程已完工,健身房可以投入使用,希望展鹏公司尽快验收并结清剩余工程款。
展鹏公司到施工现场核查后,发现对比《装饰工程预算清单》中载明的项目,马洪福实际施工完成的项目仅占比70%左右,远未达到验收标准,遂拒绝支付剩余价款。马洪福则表示原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已经完成,剩余未完成的项目系施工中的增项,除非展鹏公司增加工程款,否则该部分工程不在他的义务范围内。
展鹏公司对马洪福的说法非常不满,认为他未按合同完工交付,存在严重违约,于是在2022年2月向马洪福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将尚未完工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完成。
马洪福提出展鹏公司尚欠35万工程款未结清,要求限期支付。展鹏公司则表示马洪福存在部分工程未施工、施工规格及施工项目数量与实际不符等情形,应扣减相应工程款,且展鹏公司曾代马洪福向建筑材料供应商支付了7万余元费用,按照双方“包工包料”的约定,该部分款项也应计入工程款总额之内。
双方争执许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2年末,马洪福将展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在扣除未施工部分后,展鹏公司还应向马洪福支付工程款18万余元。对展鹏公司提出曾代马洪福支付7万元费用的主张,法院以无证据证明为由不予采纳。
展鹏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当庭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立刻派代表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张兵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指导展鹏公司全面收集了与供应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详细列明展鹏公司曾代马洪福支付了玻璃、不锈钢、地胶等材料的工程款共7万余元,并指出上述款项应从未付款项中扣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将展鹏公司应向马洪福支付工程款改判为11万余元。(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