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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4:55: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陈允良律师、王智华律师代理的北京东城抵押权纠纷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限期协助原告(委托人)办理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解除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
2019年3月,韩雅以名下一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作抵押,向崔正借款169万元。一年后,双方因剩余债务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韩雅遂不再继续还款。2023年5月,韩雅为卖房要求崔正配合解押遭拒。韩雅随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3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崔正限期配合韩雅办理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解除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
2019年3月,韩雅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经营借贷公司的崔正借款。崔正同意出借200万元,但要求韩雅支付高额利息,同时要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
为了保障韩雅能按时还款,崔正继续要求她将名下一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韩雅全盘同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名义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但韩雅最后实际收款为169万元。
到了2020年3月,韩雅资金状况有所好转,便问崔正她能否将剩余欠款一次性偿清。崔正自然不会反对,表示经核算后,韩雅已支付利息40万元、本金5万元,还需偿还195万元。韩雅却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她只收到了169万元款项,剩余应偿还的金额为164万元。
两人协商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崔正指责韩雅不守信用,提出要去法院起诉要求她按约还款。韩雅则表示借款合同中的“砍头息”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即便崔正起诉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谈判至此陷入了僵局,此后三年,双方未再就借款事项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磋商,韩雅未偿还崔正剩余欠款,崔正也未向韩雅主张过抵押权事宜。直到2023年5月,韩雅为了卖房,再一次联系了崔正,要求他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崔正则表示除非韩雅先还清了欠款,否则拒不配合解押。
韩雅认为她随时可以偿还164万元款项,是崔正自己拒绝,而崔正拒不配合解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陈允良律师、王智华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问明了韩雅与崔正沟通还款事项的时间节点及详细内容,随后指导韩雅全面收集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后,代理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韩雅与崔正之间的借款期限于2020年3月3日届满,韩雅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为2020年3月9日,此后崔正并未向她主张过权利,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至2023年3月9日届满。
第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即告消灭。因此韩雅要求崔正协助她办理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崔正限期配合韩雅办理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解除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产权证。
冠领律师从抵押权性质出发,明确了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从而帮助韩雅实现了诉求。本案作为抵押权纠纷的典型案件,对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