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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13:54: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韩亚丽律师代理的浙江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审被告、委托人)无需偿还45万元案涉款项。
2023年,梁志业将浙江金华泰宁公司的股东方荣告上法庭,要求他偿还45万元欠款。方荣称梁志业曾承诺赠与他泰宁公司价值45万元的股份,双方非是借贷,并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款项属于借款,判决方荣限期偿还45万元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方荣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梁志业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方荣与人合伙创业成立泰宁公司,永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志业看好新公司的前景,遂以永春公司的名义参股,梁志业以个人名义转给方荣45万元用作泰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并承诺这部分款项对应比例的股份归方荣所有。
后公司经营理念发生变化,几大股东矛盾渐生。到了2023年,梁志业突然联系方荣,称此前转账的45万元系借款,现要求方荣还钱。
方荣认为在创业时,永春公司梁志业曾许诺在泰宁公司中给他价值45万元的股份,因此这笔款项应为赠与,他与梁志业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而梁志业则表示,泰宁公司的股东系永春公司而非他个人,在泰宁公司成立前他也不认识方荣,没有任何理由进行赠与。
双方沟通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梁志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荣偿还45万元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方荣随后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韩亚丽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指导方荣收集了公司章程、个人账户交易流水、收款回单、通话录音等证据,发现曾有泰宁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到“他(梁志业)不是答应给方荣多少钱,他是答应给方荣多少股份”。
冠领律师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在商界口头磋商时,说给某人多少股份,实际是给其占股多少比例,根据泰宁公司章程,相应比例的股权需要在进行出资后才能取得,因此梁志业是以赠予注册资金的方式来赠与方荣股份。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应诉方案,代理方荣出庭发表答辩意见,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梁志业则表示作为证人的股东与方荣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应被采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款项属于借款,作出判决:方荣限期归还梁志业借款4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方荣对判决结果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梁志业曾参与协商策划新公司的设立、增资、股东及公司名称变更等事宜,他为方荣支出的45万元注册资本金,与事先商定的投资比例一致。
其次,梁志业向方荣转账的凭证附言为“往来款”,并非借款。双方从未提到过方荣向梁志业“借款”或方荣应归还案涉款项的相关内容,且款项交付三年以来,梁志业未有向方荣催讨的相关证据。上述情况足以说明梁志业主张的他与方荣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真伪不明,应由他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主张。
最后,在梁志业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由其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不能认定两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2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梁志业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辨清案涉款项的性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避免方荣陷入“身负重债”的窘境,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冠领律师的办案能力。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如遇类似财产纠纷,不知该如何处理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