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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0:22: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赵梦秋在北京东城拥有一座自建房屋,该房与隔壁的1、2号房共用一面墙体,三座房离得很近。2023年底,住在1、2号房的黄高轩一家认为赵梦秋的房子阻挡自家通风排水,对赵梦秋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赵梦秋拆除全部自建房,经冠领律师代理赵梦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拆除屋顶与墙壁的连接处。
2023年10月,赵梦秋和邻居黄高轩一家因为房子的通风排水问题产生矛盾。赵梦秋的房屋与黄家的1、2号房距离过近,屋顶直接顶在了1、2号房的北墙上,黄家人认为一旦下雨,赵梦秋的屋顶会将积水排在北墙上,妨碍排水、通风,还有毁坏墙体的风险。黄家要求赵梦秋拆除屋顶,赵梦秋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黄高轩一家共六人联合将赵梦秋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梦秋的自建房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直接判决拆除自建房屋。该房建于1972年,为了房子不被拆除,赵梦秋经他人介绍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研判案情,冠领律所委派刘子敬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第一时间分析研究一审判决书。黄家人仅主张拆除赵梦秋家的屋顶与北墙连接处,一审法院判决拆除自建房,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为保护房屋不被拆除,律师根据本条规定代理赵梦秋及时提起上诉。
赵梦秋在和律师沟通时指出,黄家的1、2号房和自己家的一样,在建造手续上都有漏洞。“我们做了二十几年的邻居,我知道他家翻新房子的时候没有拿到许可。”律师立刻申请调查1、2号房的情况,结果显示房屋超高,加建的第二层未取得规划许可,1、2号房屋上构筑物墙及建筑物均不属于合法建筑。
虽然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但因自建房的程序违法问题,判决将其拆除并无大碍。律师原本比较担心二审结果,但有了黄家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证据,就可以为二审提供强力支持,争取更好的结果。
由于本案缘起于共用墙体,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现场调查墙体潮湿、积水情况,并将结果纳入上诉意见中。
二审庭上,律师向法院发表意见:
第一,黄家的1、2号房及房屋上构筑物不属于合法建筑,其要求排除自建房妨害的条件尚不具备。
第二,自建房已建成五十余年,若被全部拆除,则会严重影响赵梦秋的居住生活。
第三,一审法院查明,共用墙体未发生潮湿现象。通过现场调查也可知墙体偶有潮湿是1、2号房屋房顶渗水所致,与自建房无关;且自建房低于1、2号房的窗户,不会妨碍其通风。
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第一项为拆除自建房的房顶与北墙连接处。
冠领律师细心阅卷,调取证据,查清事实,帮助赵梦秋最大化地减少损失,更维护了邻里之间的感情。赵梦秋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特地为冠领律师送上锦旗,上书“匡正是非,明辨法理”。(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