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TEAM
400-8789-888
2024-02-27 14:42: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刘希明律师、马杰律师代理的湖南长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2023年初,湖南长沙的兴化公司因位于江苏的元龙公司拖欠168.5万元货款未结清,且元龙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以元龙公司的唯一股东泰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和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和公司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应诉后,2023年11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兴化公司的起诉。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兴化公司与元龙公司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约定元龙公司向兴化公司采购多晶硅锭。兴化公司按约发货后,元龙公司迟迟未结清货款。
2021年6月,兴化公司以元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168.5万元、违约金32.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兴化公司的诉求,但元龙公司未履行判决。2021年8月,兴化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元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随后,元龙公司申请破产,经法院裁定受理后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兴化公司认为元龙公司名下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即便进行破产清算也根本无法偿清货款,于是以元龙公司的唯一股东泰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表示兴化公司与元龙公司之间的交易发生在泰和公司持股期间,且元龙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无证据证明泰和公司与元龙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泰和公司应对元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泰和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认为兴化公司的主张毫无道理,于是选派代表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准备委托专业律师应诉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希明律师、马杰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经过后,收集了元龙公司企业内档、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对元龙公司的股权流转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元龙公司对兴化公司所负的债务,形成于元龙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与泰和公司无关联。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诉讼方案,代理泰和公司出庭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发表答辩意见称:
首先,元龙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兴化公司就对元龙公司的债权,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而不是对泰和公司提起给付之诉。
其次,元龙公司对兴化公司所负的债务与泰和公司无关,兴化公司要求泰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了兴化公司的起诉。
冠领律师通过仔细梳理案情,明晰了债务发生的时间及原因,有理有据地驳斥了兴化公司的诉求,避免了泰和公司无故承担额外的债务。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如遇类似商事纠纷,面对复杂法律关系不知该如何处理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