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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4:30: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徐广恒律师、林欢律师代理的广东东莞劳务合同纠纷案,经广东省东莞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限期向原告(委托人)支付劳务报酬合计11.4万元。
2020年5月,邓彤入职了位于广东东莞的惠美公司。转正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薪酬,且在邓彤达到退休年龄被返聘后,仍未足额支付劳务报酬。邓彤自行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后,未能充分实现权益,遂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判决,惠美公司限期向邓彤支付劳务报酬合计11.4万元。
2020年5月,邓彤进入惠美公司工作,担任管理技术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转正后月工资为5万元。该《劳动合同》到期后,邓彤正好达到退休年龄,惠美公司曾许诺她之后会续签新的劳务合同,待遇标准与之前的《劳动合同》一致。
2021年1月,邓彤转正,但惠美公司并未按照每月5万元的标准向邓彤支付报酬,且在2021年5月后,惠美公司也未在劳务合同上盖章。
邓彤一边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继续向惠美公司提供劳务,一边多次要求公司补足她应得的转正薪资和劳务报酬,但始终未获正面回应。2021年12月,邓彤从惠美公司离职,并于2022年3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惠美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5月期间的转正薪资及6月至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
仲裁会经审理后认为,邓彤自2021年5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于此时法定终止,故裁决惠美公司限期向邓彤支付2021年1月至5月期间的转正薪资,驳回了邓彤的其他申诉请求。
邓彤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与裁决结果相同的判决。邓彤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上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彤感到十分委屈,她在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明明同样提供了劳务,为什么就是要不回自己的报酬呢?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徐广恒律师、林欢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向邓彤释法明理称,她此前是以劳动纠纷为由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她若要主张在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应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
冠领律师随后指导邓彤收集证据,发现惠美公司曾在2021年3月开始普查花名册,以确定法定退休年龄或拟退休人员情况,并制作了一份《关于公司返聘协议(劳务合同)确认过程的记录》,其中写明了各岗位返聘后的薪资等级及发放方式。
冠领律师围绕该记录,继续收集了银行流水、谈话记录、未盖章的劳务合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制定出诉讼方案后,代理邓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虽然邓彤和惠美公司的关系自2021年5月起,在法律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但她在2021年5月之后提供的劳务,与之前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惠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段时间邓彤的劳务数量或质量与之前相比有下降,且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变更薪酬标准的约定。因此惠美公司应按照2021年5月前的薪酬标准,即每月5万元向邓彤补足差额。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惠美公司限期向邓彤支付2021年6月至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合计11.4万元。
冠领律师明辨法律关系,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最终帮助邓彤取得了她应得的报酬,赢得了委托人发自内心的感谢。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如遇类似劳动、劳务纠纷,不知该如何维权时,向专业律师求助不失为明智之选。(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