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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北京朝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2024-02-23 14:22: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沈霞律师代理的北京朝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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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0日,王强到北京某医美诊所面诊,咨询了解关于假体下巴和眼袋的问题。医生评估后,建议他使用脂肪填充,不建议使用假体。当天王强支付预付款25600元,并预约了第二天的手术。手术后,王强感到很不舒服,医生告知他是因为刚做完手术的缘故,多注意休息即可恢复。不料,四天后王强因呼吸衰竭,经120医生抢救无效后死亡。王强的父母和妻子认为医美诊所对王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

  在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之前,王强的父母和妻子曾将案件委托给其他律师。之前的律师明确说因为他们分别有退休金和低保,所以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思虑再三,他们解除了对之前律师的委托。

  在多方寻找后,三人将案件委托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通过对案情的初步研判,律所委派在医疗纠纷领域经验丰富的沈霞律师办理此案。了解到三原告的具体诉请后,沈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他们计算出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并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的申请。

  面对三原告的诉请,医美诊所称,鉴定意见显示王强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依据诊疗常规,对王强进行了术前检查,王强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并确认了无既往病史,否认了心脏病史。无论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如何,医美诊所确实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无过错。

  冠领律师反驳指出:

  首先,被告给王强实施的自体脂肪抽取填充术在国内正规公立二甲医院的技术和效果方面都不成熟,有很多副作用和并发症。被告不宜过度宣传,且诱导患者去做此类整形手术。

  其次,被告术前未充分履行检查和有效的告知义务。患者在术前、术后心电图均不正常,手术当日和次日都有明显的心脏疾患,被告未予记录,且未告知去外院专科检查治疗。而是一再告知患者及家属属于术后反应,休息即可。导致患者既不清楚自己有心脏异常,也在心脏发生异常时误以为是被告的手术术后正常反应,从而导致病情耽搁,患者在出院后短短的几天内不幸离世,给三原告带来物质和精神方面巨大损失。

  最后,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王强死亡时,其父已逾退休年龄,且其无业没有退休金,并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应属于丧失劳动能力需被扶养的人员,故被告应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医美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充分履行检查和告知义务,判决被告北京某医美公司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9万余元。

  王强的父母和妻子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选择医美机构时一定要谨慎,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手术风险,避免因追求美丽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对于医美机构来说,也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冠领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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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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