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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5:06: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王阳系一家深圳公司的员工,因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选择离职,并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2024年1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某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公司限期一次性支付王阳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2万元。
王阳因业务能力突出,多次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城邀请入职。见对方诚意甚笃,王阳于2023年4月入职了沈城的公司,负责模具设计和与模具图相关的各项工作,受沈城直接领导,由其安排工作并进行对接。
王阳曾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再入职,沈城虽口头承诺待他入职后会立刻签约,但事后却一直没有安排。王阳自入职后,发现公司从来没有按时按约地向他发放劳动报酬,在多次找沈城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补贴未果后,2023年9月,王阳被迫选择了离职。
离职后王阳再次联系沈城,要求公司尽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业务提成,但对方始终找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最终沈城向王阳出具了一张欠条答应支付,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款项却一直未能结清。王阳于是不再抱有希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他联系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汪琴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指导王阳收集了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制定出诉讼方案后,代理王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反申请,表示王阳并非公司员工,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且由于王阳设计的模具技术水平有限,有的客户直接取消了订单,导致公司损失达8万余元,王阳应对公司进行赔偿。
对此,冠领律师依证据反驳指出:
首先,公司发给王阳的工资表中显示有职位、入职日期、底薪等项目,王阳受沈城管理安排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系业务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应的业务合作协议加以证明。
其次,王阳是在被认可了业务能力后,由沈城主动邀请入职的,公司称他技术水平有限与事实不符。且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损失发生的时间为2023年11月,距离王阳离职已经过去了两个月,该损失与王阳无关。
最后,王阳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王阳于2023年4月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依法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裁决公司限期一次性支付给王阳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2万元。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的劳动权益得以保全。冠领律师在仲裁过程中有理有据地驳斥了公司的反申请,避免王阳被“倒打一耙”,充分体现了冠领律师的办案能力。(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