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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北京东城医疗损害责任上诉案,助获高于一审赔偿

2024-01-26 11:08: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范煌生律师代理的北京东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上诉人分别向上诉人(委托人)赔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6.7万余元、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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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宋毅超因肾癌在医院接受了右肾切除手术,但此前一年间宋毅超曾于两家门诊部进行过体检,体检结果均显示无异常。宋毅超认为他丧失保留部分肾脏的治疗机会而只能切除整个右肾,与门诊部存在诊疗失误有直接联系,遂将两家门诊部起诉至法院。冠领律师介入本案后,整理了大量资料,帮助宋毅超赢得二审胜诉,最终获得高于一审判决12万余元的赔偿。

  2020年11月,宋毅超因工作需要前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大物门诊部进行体检,五日后得到大物门诊部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宋毅超各项身体指标正常。2021年7月,宋毅超前往明日门诊部再次进行体检,同样得到了各项指标均无异常的体检报告。

  然而与第二次体检仅间隔了三个月,宋毅超就因腹痛不止进了医院。经过超声波检查,宋毅超被告知患有右肾实性结节和左肾囊肿,需做进一步检查。2021年10月18日,宋毅超因确诊肾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宋毅超接受了右肾切除手术。半个月后出院时,医院向宋毅超出具的诊断为右肾癌(已切除)、左肾囊肿。

  根据医嘱,从出院到2022年3月,宋毅超多次前往医院进行复查。期间,宋毅超针对自己此前的病情发展询问了医生,得知如果提前发觉右肾结节问题,有机会进行保守治疗,实施肾脏部分切除手术,而不用切除整个右肾。且从这一病灶的病理发展来看,两次体检时宋毅超的肾脏已经出现明显病变,宋毅超不禁想起此前拿到的两份显示“各项指标无异常”的体检报告。

  得知这一情况,宋毅超认为自己不仅因手术支付了高额医疗费用,还为此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这与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的诊疗失误、未起到及时提醒义务有直接联系,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随后,宋毅超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范煌生律师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查阅了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向宋毅超出具的体检报告,将宋毅超因此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支出凭证做了汇整,随即代理宋毅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受理本案后,冠领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由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个门诊部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等进行鉴定,法院予以批准。2022年8月15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意见书中载明,宋毅超肾脏异常在两次体检的相关影像中均有显示,门诊部理应提醒患者做进一步检查。且根据病理研究,若及时得到提示和治疗,宋毅超可增加保守治疗、仅切除部分肾脏的治疗可能性。同时,鉴定中心认定宋毅超术后符合7级伤残状况。根据因果联系程度,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分别具有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因此,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综合考虑司法鉴定中心的的鉴定意见后,法院认定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应对宋毅超本次的医疗问题各自承担30%、10%的责任,分别向其赔偿各项费用17.6万元、6万元。

  但宋毅超认为,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方法有误,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也对判决中的责任划分表示不服。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本案进入二审阶段。

  二审中,冠领律师根据司法鉴定中心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回复,向法院表明,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时,已经考虑了宋毅超自身疾病可能导致的9级伤残问题,最终认定宋毅超术后符合7级伤残,不存在重复计算等鉴定失误。而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虽对一审判决不服,却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

  因此,辩论结束后,二审法院综合双方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无误,但判决两门诊部应赔偿的金额低于宋毅超的实际损失,应对该判决予以撤销或者改判。

  2023年9月27日,二审法院针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予以纠正,最终判令大物门诊部、明日门诊部各自向宋毅超承担30%、10%的责任,分别向其赔偿各项费用26.7万余元、9万余元,较一审判决总计高12万余元。

  (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门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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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宏领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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