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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江苏南京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助收回旅游报名费

2023-12-28 15:57: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马佳斌律师代理的江苏南京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费用留存协议》解除,被告限期一次性支付原告报名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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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梅向南京石英公司缴纳了报名费准备出国旅游,谁知石英公司拒不安排旅游也不退还费用。段梅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后,2023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段梅与石英公司签订的《费用留存协议》,石英公司限期一次性向段梅支付全部报名费。

  2020年1月,段梅制定了出国旅游的计划,并向石英公司缴纳了报名费用于支付旅游定金,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成行。同年5月,段梅与石英公司签订了一份《费用留存协议》,约定将她缴纳的报名费暂存在石英公司,待双方重新达成旅游合同后抵充费用。

  到2023年3月,疫情已经过去了一年,段梅认为目前疫情影响、旅游政策限制已经解除,双方重新达成旅游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于是要求石英公司安排旅游行程。

  石英公司回复称,因旅游业几年来一直不景气,公司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不能为段梅安排旅游。段梅于是要求石英公司退还报名费,或改用其他形式消费,也被石英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

  段梅多次与石英公司沟通均无果后,无奈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马佳斌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理清案件事实后,代理段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根据段梅与石英公司签订的《费用留存协议》,双方重新达成旅游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而石英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经段梅催告后石英公司仍无法履行约定,段梅有权主张解除《费用留存协议》,要求石英公司返还全部报名费。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石英公司并无任何辩驳空间。为了帮助段梅节约时间成本,尽快了结纠纷,冠领律师多次联系石英公司,表示本案如经法院宣判,石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极大,届时该判决势必影响公司开展后续旅游业务,因小失大。

  石英公司听取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解除段梅与石英公司签订的《费用留存协议》,石英公司限期一次性向段梅支付全部报名费,如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需另行支付违约金,段梅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冠领律师随后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段梅顺利收回了报名费,挽回了财产损失。冠领律师从委托人角度出发,尽心办案,在维护财产权益的同时不忘节约成本,充分展现了冠领律师“以人为本”的诉讼理念。(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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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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