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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09:30: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初春,福建某处物流园的建筑屋顶上,一排排光伏板在阳光下泛着幽蓝光泽,这里的光伏项目已投入使用半年多,电流正源源不断地送入电网。然而,真正完成项目的施工方佳诚公司,却未收到任何款项。
2023年12月,业主将物流园光伏项目发包给飞翔公司。次年5月,飞翔公司又与宇阳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上,早在三个月前,宇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便与佳诚公司签下合作协议,约定由佳诚公司负责全部施工内容。
佳诚公司依约组织人员进场。安装光伏板、逆变器、监控系统……工人们顶着南方潮湿闷热的酷暑,在屋顶上一干就是几个月。2024年8月14日,宇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微信群里通报:“今日已并网送电成功。”

本以为宇阳公司会尽快派人验收,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对方以“存在故障”为由拖延付款。
反复沟通无果,2025年春,佳诚公司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张兵、郭志栋两位律师代理此案。
梳理证据后,律师团队指出案件症结:其一,案涉工程历经多层转包,佳诚公司与宇阳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佳诚公司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事实,双方成立事实上的转包合同关系。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其二,项目已经并网使用,佳诚公司尚未取得结算凭证,双方对施工范围、对应价款各执一词,实际完成工程量很难直接核算。因此,若要追回工程款,则面临两道关卡:谁来担责?担多少责?
律师分析认为,虽然转包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且工程交付使用的,仍有权向转包人主张折价补偿;至于具体数额,可经工程造价鉴定进行确认。于是,律师代理佳诚公司提起诉讼,以承包方飞翔公司、转包方宇阳公司为被告,主张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光伏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庭审中,宇阳公司称项目仍存在问题,至今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还以项目设备屡次出现故障提起反诉,要求佳诚公司返还垫付的整改费用。
飞翔公司辩称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冠领律师则援引相关法条进行反驳:项目已于2024年8月14日并网发电,业主已接收使用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宇阳公司无权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作为抗辩理由,其应当向佳诚公司支付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折价补偿款。另外,宇阳公司垫付的整改费可以在折价款中扣除,无需提起反诉。
关于折价补偿款的具体数额,佳诚公司与宇阳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展开多轮质询,最终确认工程折价补偿款为171万余元。
2026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宇阳公司向佳诚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7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宇阳公司的反诉请求。
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树立“事前合规优于事后救济”的理念。法律虽为实际施工方设置了保护条款,但严格遵守承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将交易置于阳光之下,才是企业经营的正道。(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名应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