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News
400-8789-888
2026-08-10 11:01: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山西运城,2025年3月初,顾涛与北京临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顾涛在运城区域代理销售临鹿品牌的餐厨垃圾智能处理机。为此,顾涛向临鹿公司支付了12万元履约保证金,公司则提供了两台样机。
然而合同生效仅仅十几天,顾涛突发严重疾病,左眼视力急剧下降,左耳听力也受到明显损伤。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2025年3月16日,顾涛第一时间联系临鹿公司,说明情况并提出解除合同。此后他又多次与公司沟通,并于同年8月专程从山西赶到北京当面协商。沟通过程中,临鹿公司曾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退还保证金一事始终没有明确答复。

眼看协商迟迟无果,顾涛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研判后指派魏浩彤律师、秦少轩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律师发现,顾涛在签约后仅十余天就发病并通知了对方,两台设备始终保持完好、处于未拆封状态,具备返还条件。同时,顾涛与临鹿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顾涛多次要求退回设备,但对方一直消极应对。
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顾涛向法院提起了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临鹿公司返还保证金。
庭审中,临鹿公司提出抗辩:公司已经同意解除合同,但合同约定因个人原因放弃合作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顾涛突发疾病属于个人原因,公司有权扣留保证金。
冠领律师当庭回应:
第一,双方已在诉讼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庭审中否认同意解除的说法前后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顾涛突发严重疾病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并非主观上“个人原因放弃合作”,合同条款中的“个人原因”应理解为基于主观意愿的主动退出,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
第三,案涉合同第2.4条属于格式条款,由被告单方预先拟定,未与原告协商,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第四,合同履行仅十余天,设备未拆封、未使用,被告无任何实际损失,扣留12万元保证金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冠领律师在调解中充分阐明原告的立场:顾涛因突发重病无法履约,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已尽到及时通知和主动退回设备的义务;被告虽同意解除合同,但以格式条款为由扣留全部保证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情理。律师同时指出,若调解不成,请求法院依法对格式条款效力、合同解除后果等问题作出判决。在冠领律师缜密的逻辑面前,临鹿公司最终同意退还大部分保证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6年5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解除;临鹿公司分六期向顾涛返还保证金10.8万元;顾涛将两台设备返还临鹿公司,运费由临鹿公司承担;若临鹿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剩余未付款全部加速到期,顾涛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从突发重病、加盟计划被迫中断,到通过调解拿回10.8万元保证金,冠领律师锁定格式条款无效、被告无实际损失、原告已尽减损义务三条主线,在调解中为委托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减轻了医疗的经济负担。结案后,顾涛特意定制了锦旗赠送给冠领律师致谢。(文中除冠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