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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0:43:5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刘先生与陈先生是相交多年的朋友,二人长期存在频繁的资金拆借、代收代转及现金往来,账目相互交织。2019年至2020年间,刘先生分多笔向陈先生转账共计120.7万元。可到了2025年夏天,刘先生却单方主张上述款项为中介服务费,称陈先生曾口头承诺,会利用自身资源协助他推进科研项目立项和政策扶持资金申报,如今项目未落地,因此要求陈先生全额退款。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返还120.7万元中介费。陈先生坚决否认双方存在中介合意,称部分款项是刘先生偿还此前的借款,其余是代刘先生过账,剩余款项也在取现后一并交给了刘先生,自己并未占用任何资金。

为了厘清法律责任,陈先生于2025年10月紧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律所第一时间指派袁雨露律师和另一位律师共同办案。
通过全面核查双方的资金流水、逐笔溯源款项流转节点,律师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律师接着指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双方就服务内容、报酬等事项达成真实、明确的合意为前提。但本案中,刘先生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无书面协议、履约凭证或合意沟通等证据,难以证实中介关系成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若刘先生未能充分举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中介合意、款项性质和诉讼时效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抗辩,同时申请证人徐先生出庭作证,证实陈先生的相关操作均系依照刘先生安排实施,不存在私自占用案涉款项的情形。针对刘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律师逐一质证,明确指出在案证据多为刘先生单方陈述,陈先生从未认可双方存在中介关系或自身负有退款义务,双方对账仅为厘清历史资金往来。

依托此前对案涉款项逐笔溯源的准备工作,律师整理出一份清晰完整的交易记录,连同情况说明一并提交给法庭。记录显示:2019年9月,陈先生收到刘先生转账74.7万元后,当日即按刘先生指示,将该笔款项与之前收到的款项共计102.7万元,全额转至案外人徐先生账户;2020年7月,刘先生向陈先生转账5万元,并备注“还大哥借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律师再次强调,案涉120.7万元均为代转资金和还款资金,与中介费无关。
2026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先生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故依法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全面溯源资金流向,厘清了当事人之间各笔繁杂资金的性质,帮助陈先生免于承担120.7万元的不实债务,切实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