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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 10:04:0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05年1月,广西玉林某村,王莲凤与同村的周岩签下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以10多万元的价格把自家一块约1700平方米的商贸市场用地及7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卖给了周岩。周岩先后付了1.5万元到王莲凤的银行卡。同年2月,王莲凤写了一份《委托书》,让周岩代收商贸市场的摊位费和管理费。
在这之后,周岩接手了市场。他在地面上搭起铁皮棚,隔成一个个小摊位,按使用天数收租金,但除了最初的1.5万元,周岩再也没有向王莲凤交付过剩下的款项。因为周岩在本地是个有些名气的人物,所以王莲凤也没有死缠着追讨款项。没想到,2006年周岩突然将王莲凤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有效、王莲凤配合过户。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块地在2001年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于是最终判决契约无效,王莲凤退还周岩已付的1.5万元。但奇怪的是,王莲凤自始至终未收到判决文书,也不知晓判决结果,只以为这场官司已经不了了之。

判决生效后,周岩也没有搬走。他继续占着那块地,继续收摊位费,铁皮棚破了修、旧了补,一干又是许多年。期间,王莲凤的丈夫去世。家里的土地需要重新确权,王莲凤和儿子钟一航办理了继承手续,钟一航继承了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二人在之后补办了涉案土地的两本不动产权证。随后,王莲凤试着联系周岩,希望他把地还回来。周岩却不肯,说自己已经盖了棚、管了市场这么多年,要退地就得先赔他投入的钱。
2025年底,王莲凤和钟一航来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程丹粤、实习律师薛向阳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律师了解情况后发现:母子俩只记得当年签过合同,但合同底稿早已没了。在梳理完现有证据后,冠领团队内部围绕两条代理思路开展了讨论:一条是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主张原契约无效后争取退款退地;另一条是按返还原物纠纷走物权保护。律师判断,买卖合同这条路会把案件拉回“2006年判决有没有执行”的僵局,而母子俩2022年已经拿到不动产权证,登记权利人身份清晰,走物权保护是更简单且快速的路径。最终,冠领律师代理母子二人提起了返还原物纠纷起诉,要求周岩返还两处不动产,并支付2005年至今的土地使用收益金。
庭审中,周岩辩称2005年买卖有效、自己付了11万多、还投入几十万修铁皮棚,如果要返还原物,王莲凤母子应当支付自己补偿款。同时周岩抛出一个关键说法:2006年他就起诉过王莲凤,法院判过,王莲凤当年就知道合同无效,现在2025年才来要地,早过了三年诉讼时效。法官和律师敏锐的捕捉到这一信息,但当法官询问周岩2006年判决结果时,周岩却说“记不清了”。
冠领律师意识到,这其中一定有隐情,于是立即前往当年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阅卷。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阅卷,律师发现原来在2006年那场诉讼中,法院已经判决买卖契约无效,而当时周岩并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周岩的占有就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
随后,冠领律师向当前的审理法院出示了相关的判决文书,同时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周岩的时效抗辩不成立,王莲凤母子要求返还原物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周岩在占用期间出资搭建了铁皮棚等附属物的损失,律师认为,这些附属物已与土地紧密结合,强行拆除会造成财产浪费。依据《民法典》规定,附属物应随土地一并返还给原告,被告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同时,被告长期占用土地也应支付使用收益金。两者均为金钱给付之债。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律师在与王莲凤母子沟通后,提出可以将附属物折价补偿款与土地使用收益金相互抵销,免于王莲凤母子再支付额外的附属物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6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周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两处不动产(含土地及附属物)返还给王莲凤、钟一航,补偿和收益金互相抵消,双方无需再进行金钱给付。案件受理费由周岩负担。
拿到判决书那天,王莲凤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两本不动产权证上的名字,不再是纸面上的虚名,而是法院判决确认的权利。冠领律师敏锐的抓住了对方无意中透露的线索,成功调取20年前的卷宗,最终锁定了胜局,帮母子二人找回了失去21年的土地。(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