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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1:16:5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7月,褚晓萌被朋友引荐给深圳企业家李光。李光告诉她,自己持股的“享投”公司正在做新一轮融资,花20万就能受让他名下1%的股权并由他代持,将来平台做起来收益可观。褚晓萌动了心,当月分两笔将20万元转入李光个人银行卡,李光随即发来一份《持股代持协议书》,确认收到款项、承诺帮她代持公司1%股权。
可没过半个月,褚晓萌了解完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后打起了退堂鼓,提出退出投资、要求退款。李光劝说无果后在8月30日通过微信发来一份《退投资款协议书》,明确写道:“甲方(李光)于2023年7月收到乙方(褚晓萌)投资款20万元,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甲方全额退还”,并承诺9月15日前打到原账户。褚晓萌回复“可以”,但李光却迟迟未动只在2024年3月经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账户转来5万元,剩余15万元多次催要均被推脱。李光的理由很简单:“钱进了公司账,我是代公司收的,不该我一个人还。”

2024年底,褚晓萌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巫伟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阅卷后发现:李光声称自己是代公司收款、享投公司才是真正债务人,但《持股代持协议书》明确约定褚晓萌受让的是李光个人持有的13%股权中的1%,且20万元打入李光个人账户,公司从未办理增资或股东登记;更关键的是,那份微信发送的《退投资款协议书》中,退款义务人明确写为“甲方:李光”,退款路径也是“原账户”即褚晓萌转给李光的那个个人账户,整份协议没有享投公司盖章,李光是以个人名义作出的退款承诺。
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份合意仅在褚晓萌与李光之间发生效力,李光向公司转款的行为属于其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不能改变其对褚晓萌承诺的退款义务。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褚晓萌提起了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庭审中,李光称款项已转给享投公司经营使用,公司有《情况说明》追认且已部分退款,自己仅是履职行为不应担责。冠领律师则指出:享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是对李光对外投融资职务行为的概括性认可,并非对李光个人债务的承担或担保;公司后续退还5万元属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倒推公司对全部债务负责;李光提交的21万元散笔转账时间与金额均不能与褚晓萌的20万元形成对应关系,且无公司增资决议、股东名册变更等文件佐证,不足以证明该款系代褚晓萌向公司出资。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意见,认定褚晓萌与李光形成股权转让代持关系,李光以个人名义承诺退款构成有效合意,应独立承担返还责任;享投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未作出债务承担意思表示,不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3月14日,法院判决:李光向褚晓萌返还股权转让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李光不服,提起上诉,冠领律师代理褚晓萌应诉。2025年6月12日,深圳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被对方多番推诿,到一审二审均胜诉,冠领律师通过紧扣“合同相对性”与“个人退款承诺”,反驳了被告试图以公司主体转移个人责任的抗辩,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资金(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