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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0:51: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苏晓晴与李铭凯原是夫妻。2017年3月,两人在湖北荆门某区民政局签下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儿子随苏晓晴生活,李铭凯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虽然感情淡去,但苏晓晴相信对方会按照这份协议为孩子提供生活保障。
可这份信任却被屡屡辜负。离婚之初,李铭凯还能零星转些钱款,并以“降薪、手头紧”为由,请求宽限给付时间。苏晓晴念及旧情,没好意思催得太紧。可随着时间推移,对方转账的金额越来越少,间隔时间也越来越长。儿子渐渐长大,生活、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单靠她一人的收入实在有些捉襟见肘。苏晓晴多次与对方沟通,均未得到妥善回应。2025年10月,经友人引荐,她来到北京冠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周凡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仔细梳理苏晓晴带来的离婚协议等材料,逐笔核对自离婚之日起两人的转账明细,将李铭凯每一年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拖欠时段整理成清晰的对账表格。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署的合法文件,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李铭凯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固定证据后,律师代理苏晓晴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铭凯声称自己每个月收入仅3000元,没有能力按照原离婚协议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金额。
面对对方的抗辩,冠领律师结合事实与证据,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案涉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八年来,苏晓晴独自抚养孩子,尽心尽力,从未懈怠;而李铭凯作为父亲,却未能恪守约定,支付金额与协议标准相去甚远。第二,李铭凯从事工作多年,收入水平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显著不利变化,不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法定情形。第三,抚养费涵盖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协议约定的标准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并未超出李铭凯的合理负担能力。此外,律师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即便父母的婚姻已画上句号,但他们对子女的责任不应随之打折扣。足额给付抚养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应有的担当。

2025年12月3日,法院审理后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李铭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3月至2025年12月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3.8万元,并自2026年1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离婚协议不是可以随意撕毁的契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更不是可以逃避的法律责任。对苏晓晴而言,这笔钱不仅是孩子生活与教育的保障,也是一份迟来的责任兑现。本案中,冠领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情理兼具的庭审论证,为少年撑起了成长的经济“保护伞”。(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